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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不可有,擦亮眼睛不上当
作者:王忆庭  发布时间:2024-11-08 15:43:48 打印 字号: | |

遇到卖家夸大宣传效果,商品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消费者该怎么办?近日,上高法院审结一起因出售的设备不符合产品功能描述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据悉,原告李某需要购买一台封边机,在与被告J公司经理沟通产品设备详情过程中,J公司描述该机器生产出来的型材平整光滑,不需要人工修边,李某遂购买了被告公司的该台某品牌软成型封边机。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机器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遂和J公司沟通协商。J公司先后四次派不同技术人员上门对设备多次进行调试,然而生产出来的板材仍存在不贴合、齐头齐尾不干净、残有胶水等瑕疵,还需另请人工修整,与J公司宣传的其“产品介绍”“功能作用”上所描述的效果严重不符,不能达到李某所购设备生产出的型材目的。双方协商不成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J公司签订的案涉《机械设备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从李某与J公司销售人员在微信中就案涉设备交易的沟通过程可知,其多次强调案涉设备不需要人工修边,省人工费。合同约定“验收执行标准为按产品说明书及合同附件之验收标准”,根据产品介绍可知,案涉设备具备较好的封边效果,制作出来的板材光滑平整。但根据查明事实和现场查看的情况,设备经过多次调试后仍无法达成说明书效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J公司并未完成案涉设备的调试义务,故李某关于解除合同、返还货款155000元及退回设备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许多卖家在宣传自身产品时或多或少地存在夸大宣传商品质量、性能的情况,在此提醒卖家,宣传自身产品性能优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真实情况宣传,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高法院
责任编辑:冷璐